全国数字经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积极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全国数字经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指导下的全国数字经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专业组织。
第三条 教指委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设置的专业学位类别组建,是协助主管部门开展数字经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研究、咨询、指导、评估和交流合作的专业组织。
第四条 教指委的宗旨是:指导、协调全国数字经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活动,推动我国数字经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促进我国数字经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二章 组 织
第五条 教指委由15至35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至6名、秘书长1名,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副秘书长和顾问。
第六条 教指委由有关主管部门、行业、企业和事业单位及学位授予单位推荐的专家和负责人组成。教指委委员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聘任(均系兼职)。每届聘期为5年,可以连续聘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受聘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必要时可作适当调整。
第七条 教指委委员应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履职尽责,谨遵学术规范,严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以严谨、科学、负责的态度,按时完成教指委的各项工作任务,不得以教指委委员的身份从事与教指委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八条 教指委下设秘书处。秘书处是教指委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完成教指委交办的工作。秘书处下设办公室,负责秘书处的具体工作。秘书长具体领导秘书处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可根据实际需要聘任办公室主任等相关工作人员,完成秘书处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 教指委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工作小组。
第十条 教指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总结、研究和部署教指委的工作。视工作需要,可召开有关专项工作会议。
第十一条根据工作需要,教指委各类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或通讯会议(邮件、传真等)等形式,通讯会议与现场会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教指委表决可采取会议投票、会议举手表决、实名通讯表决等方式。对重要事项表决前,应召开会议充分酝酿讨论。
参加表决的人数达到全体教指委委员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表决结果有效;获得参加表决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且同意人数达到教指委全体委员数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的,表决结果通过。
第十三条对本章程条款的修改,应由教指委全体会议进行审议并通过。
第十四条 教指委委员所在单位,应支持教指委委员的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并视情况计入工作绩效考核。
第十五条 教指委秘书处所在单位,应设专职管理岗位,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保证教指委及其秘书处正常开展工作。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六条 教指委的职责是:
一、研究数字经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重大问题,制订数字经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推动数字经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服务国家需求,大力培养高层次、创新型、复合型、应用型人才,提升数字经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整体水平;
二、研究并推动数字经济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选拔机制改革和培养体系建设,制订和修订数字经济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教学大纲和学位基本要求,指导加强数字经济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建设和学位论文工作等;
三、研究并指导数字经济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能力培养,加强与行业实务部门的联系,构建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推动数字经济专业学位与职业资格的衔接认证工作;
四、根据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评议并审核新增、调整、撤销数字经济专业学位授权点,组织开展数字经济专业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质量监测和专项检查等工作;
五、调查和监测数字经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发展状况、教育质量、社会需求等,进行分析和研究,并向主管部门、研究生培养单位提供咨询建议;
六、组织开展数字经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指导数字经济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提高办学水平;
七、加强数字经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宣传与引导,提高信息化服务和管理水平;
八、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国家相关产业、行业部门的委托,承担与数字经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有关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七条 经费来源
一、有关部门的专项拨款;
二、有关机构和个人的赞助、捐赠;
三、其他合理经费来源。
第十八条 经费使用
一、进行数字经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调研工作;
二、组织开展数字经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各项评估、认证及评选等活动;
三、教指委的其他正常活动开支。
教指委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会员费、年费、工作经费等。教指委应当建立完善的经费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财务管理规定使用经费。
第十九条 经费管理
一、教指委秘书处负责经费收缴、支出的统一协调和管理;
二、秘书处负责教指委经费的预算、使用和决算,经费接受秘书处所在单位审计。
三、秘书处每年向教指委全体会议报告年度经费收支情况,由教指委全体会议审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教指委秘书处所在单位,应当对教指委及其秘书处的工作给予大力支持,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适当的工作经费,保证秘书处正常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教指委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全国数字经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